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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问答

作者:本站 点击数量:3470 发布日期:2024-06-03

一、什么情况属于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

(一)认定条件:

1.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等以上情形之一,导致父母失去抚养能力的儿童。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3.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

(二)保障标准:

2024年全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提高到115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提高到1600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


二、如何申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补贴?

答:

(一)线下办理流程

1.申请

(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由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集中养育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由其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因监护不当导致未成年人陷入困境的,该监护人不得作为申请人。

(3)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由其监护人直接向被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

(4)异地受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办理申请的,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湖南民政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推送至被保障对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社会散居孤儿:

①孤儿及孤儿监护人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

②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失踪或死亡证明;

③监护人资格材料(相关判决书、协议书、公证文书等);

④已满18周岁的孤儿,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全日制大学阶段(大专、本科、高等职业教育)就读需要申请续发的,需查验学校录取通知书、就读证明;

⑤若为残疾的,需查验残疾证明或医院诊断书;

⑥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①儿童及儿童监护人身份信息,儿童出生医学证明、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②父母属于重残的,提供残疾证明(注:重残是指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残疾人)。

③父母属于重病的,按照《关于切实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21〕12号)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流程办理。

④父母属于服刑在押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⑤父母属于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⑥父母属于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⑦父母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提供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⑧父母属于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⑨父母属于失联的,按照《关于切实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21〕12号)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流程办理。

⑩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原需由监护人提交的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呈阳性),改为当事人申明加部门间信息共享核对的方式。如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无法实现部门共享的,需申请人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核实查验工作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被保障对象或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查验。为保护保障对象隐私,以上均不得以公示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表》及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在系统内审批通过,并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自系统审批之日起,次月发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终止。规定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下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应当终止的情形有: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重病父母经医疗康复恢复健康的;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父母服刑、隔离等期满的;失联、失踪父母重新出现的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死亡符合孤儿身份认定条件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跨省通办”流程

1.异地申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采取任意地受理申请,户籍地负责审核的形式办理,申请人申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不受户籍地限制。

2.异地受理。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湖南民政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资格初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县级民政部门。

4.资格认定。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办理结果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湖南民政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结果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三、特殊情形

若孩子的父母一方为一级残疾,另一方失去联系,但公安部门无法认定失联情形,请问如何处理?

答: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进行认定。在这6个月内,生活困难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相应的救助帮扶。

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民委员会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

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民政部门确认。


四、咨询电话:

娄底市0738-8312532、

0738-8521187;

娄星区0738-8282331;

冷水江市0738-5226377;

涟源市0738-4828289;

双峰县0738-6890986;

新化县0738-3269108;

娄底经开区0738-8621986。